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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 与股东知情权有关的裁判规则
  • 2024-07-12
  • 827

公司治理 | 与股东知情权有关的裁判规则

目  录

1、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20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2、公司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之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原告张三诉被告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3、股东身份系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必要主体要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原告A中心诉被告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4、实践中,中小股东通常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各国法律通常赋予股东知情权,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材料以便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中小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却没有明确原始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实践中,会计账簿往往无法真正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将无法真正保证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而导致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落空。本案通过赋予了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较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避免大股东暗箱操作、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之五: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5、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但本人客观上无法或不便行使知情权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师、律师等第三人辅助其行使知情权——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五: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6、《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但未对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作出规定——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七:张三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7、如果将小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将难以确保通过会计账簿可以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在会计账簿虚假记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造成股东知情权落空——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四:张三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8、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存在一定的边界和限制。当公司认为股东行使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以拒绝股东进行查阅。公司主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四:A公司诉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9、由于中小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审判实践中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的主体基本是中小股东。“同业竞争”情形下股东的不正当目的的认定,不能简单以股东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或者在其他同类业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则高级管理人员就认定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而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而应判定是否形成实质的竞争关系,比如在客户、项目招投标、经营地域等方面存在竞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之六: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10、股东原则上无权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其有证据证明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需查阅的除外——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九:张三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11、公司原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应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三:A公司诉B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12、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要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中小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总第268期)A公司诉B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4、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张三的权利范围进行了约定,但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大股东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形式限制、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一:张三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支持案
15、瑕疵出资股东享有知情权,继受股东亦有权对其加入公司之前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张三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6、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先履行内部救济程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20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纠纷较为多发,其中主要争议焦点包括股东身份认定、前置程序行使、原始凭证查阅、不正当目的认定、查阅行权方式等方面。
1.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股东身份的认定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进行判断,即只要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即可享有知情权。
2.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履行前置程序,可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的会计凭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公司如果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
3.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本案中,张三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具有股东身份,虽然B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A公司存在部分重复,但是张三称B公司在实际上并不经营与A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并取消了该部分经营范围,A公司对于张三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抗辩不能成立。
2、公司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之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原告张三诉被告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公示信息仅可以证明张三所任职的B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A公司有部分重合,但A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B公司经营的业务与其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因此,仅凭两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合,不足以认定张三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因此,法院对于A公司主张张三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张三在本案中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和保护。
3、股东身份系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必要主体要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原告A中心诉被告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中,A中心虽然是B公司登记的股东,但A中心已与C公司就转让股权一事签订协议,C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A中心亦不再参与B公司的经营管理,多年未行使股东权利,故法院综合判定A中心已经不具备股东身份,不满足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要件。
4、实践中,中小股东通常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各国法律通常赋予股东知情权,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材料以便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中小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却没有明确原始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实践中,会计账簿往往无法真正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将无法真正保证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而导致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落空。本案通过赋予了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较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避免大股东暗箱操作、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之五: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本案通过赋予了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较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避免大股东暗箱操作、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但本人客观上无法或不便行使知情权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师、律师等第三人辅助其行使知情权——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五: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能否由专业第三人行使或辅助行使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公司以此为由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绝对地限于股东本人。而由于会计账簿等资料专业性太强,股东本人通过这些资料根本无法达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目的。如遇到案例中这样年事已高、身体虚弱的股东,更是连基本的阅读都无从谈起。
通过本案例需要澄清的是,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行使或辅助行使知情权,但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也从未禁止股东在必要情况下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所涉的公司文件材料,如会计账簿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没有专业人员的辅助,普通人通常难以独立完成。允许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既能够有效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亦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应系公司法设置知情权条款以保障股东权利的应有之义。
另强调,为防止案外人通过查阅公司资料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受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辅助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不当行使知情权造成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但未对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作出规定——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七:张三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但未对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作出规定。股东申请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时,法院应当以严格审查股东查阅目的为前提,结合股东查阅理由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查阅上述材料。
7、如果将小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将难以确保通过会计账簿可以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在会计账簿虚假记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造成股东知情权落空——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四:张三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管理层的重要方式,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股东知情权由查阅权、质询权等多种权利组成,其中查阅权是股东行使最多的权利。实务中,不少股东以及公司对该项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认识不够,易产生纠纷。
通过本案例需要澄清以下三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查阅内容的不同,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亦有所区别。对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还可要求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不负有目的说明义务。但是,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查阅目的,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还可拒绝提供查阅。2.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源泉,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另一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对于能否一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未予明确。但是,基于原始会计凭证才是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如果将小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将难以确保通过会计账簿可以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在会计账簿虚假记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造成股东知情权落空。
8、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存在一定的边界和限制。当公司认为股东行使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以拒绝股东进行查阅。公司主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四:A公司诉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该案是优化营商指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典型案例。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人事、财务等相关资料,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即便是小股东,其知情权、管理权、决策权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会计账簿是公司最为重要的经营材料之一,是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资料,除有证据证明其知情权的行使具有“不正当目的”,否则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存在一定的边界和限制。当公司认为股东行使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以拒绝股东进行查阅。公司主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以B公司提供证明不足以证明A公司要求调取会计账簿存在可能用于损害B公司利益的情形,依法保护了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9、由于中小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审判实践中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的主体基本是中小股东。“同业竞争”情形下股东的不正当目的的认定,不能简单以股东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或者在其他同类业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则高级管理人员就认定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而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而应判定是否形成实质的竞争关系,比如在客户、项目招投标、经营地域等方面存在竞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之六: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现实中股东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或者在其他同类业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常普遍。如果仅以股东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或者在其他同类业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则高级管理人员就认定股东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而认定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而拒绝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再加上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的优势,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更加难以保护了。对于“同业竞争”的情形中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的关键在于判定是否形成实质的竞争关系,如果股东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或者在其他同类业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则高级管理人员并不一定形成实质的竞争关系。例如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张三设立B公司,根据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与被告A公司近似,但B公司的经营地域在上海,被告A公司的经营地域在厦门,同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在客户、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竞争关系,而只是单纯的依靠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来认为原告有不正当目的而拒绝股东张三行使股东知情权,明显缺乏说服力。
由于中小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审判实践中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的主体基本是中小股东。“同业竞争”情形下股东的不正当目的的认定,不能简单以股东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或者在其他同类业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则高级管理人员就认定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而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而应判定是否形成实质的竞争关系,比如在客户、项目招投标、经营地域等方面存在竞争。
10、股东原则上无权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其有证据证明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需查阅的除外——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九:张三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对于法律未规定的文件,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界限:
从《公司法》现有规定看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分为两类:一是无条件公开的文件,即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且没有目的限制的材料,如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二是有条件公开的文件,即只允许查阅,且股东应当说明正当理由的材料,如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范围随着文件承载信息深度和保密程度的增加而逐渐限缩,且《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内容的规定相对封闭,并非列举,也并无兜底条款的设置。对于法律未规定的文件,更需要协调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将股东查阅的文件进行目的审查。本案中,会计原始凭证并非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所必需要查阅的材料,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在股东未举证证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存在不真实、不完整而必需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况下,对其要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可不予支持。
11、公司原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应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三:A公司诉B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对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价与法院相关三项重要指标之一。股东知情权是中小投资者的基础性权利,保护股东知情权也是中小投资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对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绝对有权说、绝对无权说与相对有权说。实务界亦有不同认识,比如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该问题均采绝对无权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原股东的知情权的诉权问题,采纳相对有权说观点,即原则上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外。在除外情形下,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作出是否支持的判决。
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采纳相对有权说,即在诉讼程序中如原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实质利益受有损害,即支持其行使知情权。因此,二审在审理中仔细审查了一审原告实质利益是否受损的证据之后,认为其利益并无受损的事实,从而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一审理结果堪称合理,它既考虑并维护了一审原告的诉权利益,也避免了简单从形式上赋予一审原告股东知情权后,会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后果。该结果建立在正确的学理基础之上,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作出了正确的理解。它厘清了适用该条款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界限,很好贯彻了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政策。该案判决在保护原股东知情权诉权的同时,又依法保护了上市金融机构的经营秩序,避免了运营成本的不当增加,很好地处理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纠纷,是一篇非常优秀的案例。
12、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要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中小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张三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前,A公司的同业竞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向张三大量转款,其中部分款项用途备注为“知情权诉讼费”,足以认定张三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存在不正当目的。故判决:对张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
1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总第268期)A公司诉B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第三,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行使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举办者知情权的行使未直接加以规定,但鉴于本案的主要特征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类似,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首先,举办者的知情权缺少法律规定,但不代表其不享有该权利。“合法权益”本身是一个不确定概念,系对社会生活现象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抽象,从而使其具有较大的包容性。未设之规定,非立法有意的不规定,探求法律规范意旨,应积极地设定知情权的规定,落实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属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营利,虽然在创立依据和创立程序上有别于受公司法调整的通常意义上的公司,但在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营利性质这些实质方面二者并无不同。法律规定举办者可以在学校章程中规定要求合理回报,该回报具有财产性特征,直接或间接与财产相关,表明举办者在出资后将享有财产性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做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和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综合考量佳华学院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及内部管理体制,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公司法相关规定,以为适用,并无不可。最后,“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份额的转让,参照适用公司法;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对此,“举轻以明重”,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B学院的举办者,在知情权方面享有与公司股东同等或类似的权利,本案可参照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举办者所主张权利的行使。
14、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张三的权利范围进行了约定,但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大股东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形式限制、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一:张三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支持案
实践中,小股东往往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度很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小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其了解和掌握公司运营状况,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张三的权利范围进行了约定,但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大股东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形式限制、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15、瑕疵出资股东享有知情权,继受股东亦有权对其加入公司之前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张三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司不能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亦不能拒绝股东加入公司后对其加入公司之前的信息享有知情权
法律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主要应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只要其是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已经载明的股东,其仍然享有股东身份。若有限公司以股东出资瑕疵、不参与公司经营为抗辩理由,不应予以支持。即使公司已作出股东除名决议,但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如股东不予认可且该除名决议效力未定,仍不宜认定股东已丧失股东身份而不享有知情权。另外,如果拒绝公司的后续股东查阅、复制加入公司之前的公司信息,可能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全,从而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因此,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关涉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有权知悉。
16、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先履行内部救济程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前要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股东首先要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申请,且书面申请中要载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当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获答复或公司拒绝股东查阅时,股东可通过诉讼行权。该条规定旨在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实践中,部分股东未履行内部救济程序或者履行存在瑕疵即提起知情权诉讼,比如邮寄地址并非公司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无法确认寄件人及收件人身份、未满15日即提起诉讼、查阅申请中并未写明查阅目的等。当存在上述情形时,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