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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不合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 2025-10-15
  • 10

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不合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许某系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借名义股东黄某、李某持有该公司股权,公司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黄某。同时,许某向某通讯商行登记经营者彭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管理包括通讯商行、实业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2022年,实业公司向通讯商行等销售苹果手机1174台,收到货款10054280元。

销售期间,实业公司关联企业员工在微信群发布盖有通讯商行公章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将货款账户变更为另一关联企业两名员工的个人账户,货款遂转入两人银行账户。后该两名员工向许某转款2605000元,许某向实业公司关联企业深圳某实业公司转账2500000元,其余款项去向不明。黄某遂以实业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主张许某等人将公司应收货款汇入个人账户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许某等共同赔偿货款损失1005428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与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处理。

许某作为实业公司的实际股东和控制人,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仍应维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等,但其将实业公司采购付款的苹果手机,通过操纵他人收取销售款项的方式,转移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利,构成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首次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忠实、勤勉义务的约束范围,强化权责一致,确保其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亦能遵守忠实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要求其执行公司事务时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准确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对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利用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并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实践指引,有利于守护公司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