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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退出市场的规范指引
  • 2024-05-11
  • 172

新公司法:公司退出市场的规范指引

退出市场的方式

市场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对于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市场退出难问题。根据退市流程复杂程度,修改规则,公司法在原有的注销制度的基础上,新增设立了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两类制度。
一、普通注销
普通注销属于最常规最常见的方式,通常会经历解散、清算及注销登记三个步骤。而公司在解散并清算后,一般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二、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是相对于普通注销的简化。最大特点是在公司没有债权债务需要清理时,退出市场可以不经过清算,而以更简便的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以“睡眠公司”为例,其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在实际终止经营活动后却怠于注销,降低了市场活跃度。一方面,该类公司的股东往往因严格清算的程序要求,注销意愿不强,另一方面,该类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极其简单,若机械采用固定流程,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徒劳无益。因此,该类企业与简易注销制度两厢适宜。
1. 适用情形

满足列举的两项正面情形之一,且未出现负面情形的公司,并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时间节点

满足列举的两项正面情形之一,且未出现负面情形的公司,并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3. 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简易注销跳过了清理债权债务的环节,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明确了全体股东的承诺要件,即股东必须承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任何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同时又明确了承诺不实的后果,即股东应就其承诺不实的行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强制注销
为解决公司注销难、“僵尸公司”不愿退市等问题提供了有约束性、长效性、制度化的法律供给。
1. 适用对象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且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
2. 时间节点

3. 法律责任
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02

公司解散与解散情形下的清算
一、解散
1. 解散事由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分类如下: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解散公示
公司出现上述解散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3. 继续存续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仍可继续存续的特别情形,但限定于两类解散事由,且具备法定要件的。图示如下: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解散清算
除简易注销情形外,依法开展清算是公司完成注销前应尽的法定义务。清算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清理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清算的类型图示如下:

当在自行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环节发现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须依规转入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特别规定执行,在此不作展开。
1. 自行清算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自行清算启动的情形、人员以及时间。图示如下:

提示:“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虽然可能在具体人员构成上存在重叠,但法律概念不同,法律责任也有区分。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强制清算
当公司自行清算行为存在逾期、拖延等情况时,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 清算工作时间节点
清算组:(1)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2)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1)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2)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法条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 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九条等具体列举了清算组的职权与职责范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即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八条,根据对公司、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过错程度的区分,规制了清算组成员的不同责任情形。
法条依据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