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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 2024-04-28
  • 654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目前,债务人企业破产的事情越来越多,作为债权人,如何申报破产债权,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律师团队梳理了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相关问题,并做了相应解答,以供各位参考。


一、债权人在什么时候申报债权?


首先按照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提供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申报破产债权时,利息计算到哪一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意思就是利息计算到破产受理前一天。


三、申报破产债权后,钱什么时候能拿回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优先之外,还要先清偿社保和税费,其他的款项比如普通债权都是按比例清偿。


四、申报债权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报债权要提交两类资料,一类是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主体资料,第二类是证明债权存在及具体情况的资料。比如,可以参考一下北海管理人协会发布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指引》,其中第七条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如受托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申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2.申报债权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债权发生的时间、到期日;4.债权发生的原因;5.有无财产担保;6.是否为连带债权;7.有无连带债务人;8.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9.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


(三)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基础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2.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3.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


(四)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材料(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及他项权证等);


(五)《申报债权人信息表》(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名称、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收款银行、账号、户名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权限等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申报债权人信息表》等文件,破产管理人通常有固定版本,他们会提供,只要按要求填写即可。


五、破产管理人会如何进行债权审查?


破产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


管理人应当根据下列原则对债权申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


(二)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或者虽然证据不足,但债务人财务记录有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证据、财务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确认债权。


其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1.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不知债务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事实,或虽然知道该事实,但为债务人的利益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法律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

13.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5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类似惩罚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未执行的滞纳金和没收财产等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后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7.已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债权;

8.超出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债权;

9.因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申报的违约金债权和适用定金罚则的债权;

10.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11.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

12.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情形。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管理人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