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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账款管理案例集|非诉及诉前调解解决债务的处置方式
  • 2024-03-21
  • 280

商业账款管理案例集|非诉及诉前调解解决债务的处置方式

非诉及诉前调解解决债务的处置方式

 承办人 王帆律师

案件摘要
  
 债务人是国有企业,受到建筑行业大环境影响,公司现金流紧张,暂停对外债务的支付。委托人考虑到国有企业内部的“黑名单”制度,不希望诉讼影响双方之间的合作。案件委托之后,双方尚有业务处在洽谈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关系之后,我所运作律师对现有证据资料进行了分析,欠款事实部分不难证明,本案难点在于如何在不影响双方合作的情况下要求该公司支付欠款。

尽职调查
   
 我所运作律师接受本案后对债务人进行调查,债务公司是建筑类国企,有偿债能力;但受到行业整体情况影响,债务公司诉讼记录众多,但没有被执行记录 。虽然公司的涉诉记录比较多,考虑到建筑行业的整体情况,该公司没有执行记录已经属于行业中资金情况比较好的公司,初步判断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的分析整理,发现证据资料相对来说比较完整,多份证据互相印证。其中《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 《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结算单》证据保存的比较完整,原件都有留存,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存在,证据较为齐全。

处置过程   
    我所律师与债务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多次推脱,甚至提出拿东北偏远地区房子抵债的方案。之后我所运作律师与债务公司项目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对方给出付款计划。然而付款计划多次推迟,从当年9月拖延到11月,并拒绝给盖章文件,由此可见付款意愿欠缺。根据我所律师处理同一家债务公司案件的经验,可以判断该公司多次拖延未付的款项不到诉讼阶段均难以支付。而通过诉讼解决的债务,大多数诉前调解结案,并不会发展到庭审阶段。调查显示,该公司被诉记录很多,然而只要法院做出判决,该公司均会按计划支付,不会拖延到执行。由此可见债务公司有还款能力,本案进行到这一阶段,我所律师建议使用诉讼方式追偿。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在不破坏双方现有合作的基础上,诉讼技巧的选择。从诉讼技巧上看:考虑到委托人与债务公司的客情关系,与债务公司的领导层进一步沟通了解到,该公司确实有“诉讼黑名单”制度,但是该制度仅限于恶意诉讼,且没有判决结果不会拉入“黑名单”。因此,从诉讼技巧考虑,可以将本案的债权进行转让,用第三方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规避对双方合作的影响。民法典54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法律角度看,委托人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法。债权转让后,委托人是该案的第三人。民诉法解释240条规定第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该案进展到审理程序时,委托人无需参与庭审,从而规避对现有合作的影响。另一方面,民法典也规定了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公司,因此委托人进行债权转让之后通知债务人是必要的。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认可以诉讼方式代替通知的效力(即起诉之前不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用起诉方式替代通知 )。如本案有诉讼保全的考虑,起诉前可以不通知债务人,避免对方对债权转让提出异议,耽搁本案诉讼。根据我所律师的全面分析,本案通过债权转让诉讼处理后,我所律师立刻通知债务公司负责人,双方顺利达成付款方案,通过诉前调解形式结案,法院出具有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债务公司按法律文书确认的付款计划支付。本案通过诉讼技巧和充分的非诉沟通顺利解决,也维护了委托人与债务人的合作关系。

  
案件总结
    
诉讼涉及国家公权力,流程多、时间久。很多时候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来综合评估。让每个案件进入司 法程序前,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调解机会。如果本案直接起诉,一审、二审等流程不仅耗时久,也会对委托人客情关 系产生巨大影响。通过诉讼技巧转移债权,又经过非诉的充分沟通,双方第一时间达成调解,规避了漫长的诉讼流程,以最短时间得到最好结果。